夜間保安巡更管理工作規定
作者: 來源: 發布時間:2019/05/06 瀏覽:8776
1.目的
為加強保安夜間安防工作的管理,減少或杜絕保安夜間睡崗現象,特制訂本規定。
2.職責
保安隊長負責組織實施,安保主管負責監督檢查、物管部進行違規處罰和個人問責。
3.說明
本規定特指對夜間保安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,白天保安管理工作仍然按《保安員作業指導書》執行。
4.程序
4.1工作時段
4.1.1物管部實行“三班倒”的保安工作制,即:以清晨8:00---16:00、16:00---24:00、24:00---8:00,以確保保安員清晨下班后能夠有充足的睡眠,而不影響夜間精神狀態。
4.1.2保安隊依據自身工作特點,實施“三班倒”工作制度,但需將夜間崗位設置及值班安排報物管部備案。
4.2值班要求
4.2.1夜間呼叫制
4.2.1.1要求各崗位在夜間11:55分后(至12:00分交班止),每1小時呼叫監控室一次,呼叫與被呼叫雙方必須在《值班記錄》上注明呼叫時間、須交代本崗后續跟進事項、呼叫雙方各自簽名等。
4.2.1.2隊長在次日工作例檢時,必須抽查頭日夜間安保員夜間值班情況,發現安保員未在《值班記錄》上履行夜間呼叫記錄的或呼叫不應的,按未執行呼叫制、以違規一次論處。
4.2.2定時叫崗制
4.2.2.1要求每隔15分鐘(物管部可根據情況確定,但不能超過60分鐘),監控室須使用對講機呼叫各崗;各崗在收到監控室呼叫信號后,必須三聲之內應答;三聲之內沒有應答的,監控室須在《監控中心值班記錄》中作為睡崗現象記錄備案,在次日早9:00分將信息報送物管部。
4.2.2.2監控室通過監控屏幕發現有安保員睡崗現象的,應立即用對講機提醒該崗;若對方不聽勸阻的,須在《監控中心值班記錄》中作為睡崗現象記錄備案,在次日早9:00分將信息報送物管部。
4.2.2.3對于收集到的安保員夜間工作違規問題,保安隊長須在次日的《巡檢記錄》中以“違規處罰”形式報送物管部安保主管。
4.2.3巡視崗督察制
4.2.3.1要求夜間巡視崗的工作中除原有的安防巡檢外,還應履行對各崗位夜間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能,在其巡視范圍內,發現安保員睡崗現象,應及時制止。
4.2.3.2要求凡巡視崗走到的安保員值班區域,應在該崗的《值班記錄》上簽名確認;安裝有巡更系統的,須按照物管部規定的巡更路線進行巡更可不在各崗的《值班記錄》上簽名)。
4.2.3.3若發現有夜間保安員睡崗現象,而巡視崗不予制止的,雙方都應受到處罰。
4.3內部查崗制
4.3.1夜間隊長值班時,每晚至少2次到各崗位查崗,檢查保安員值班情況,填寫《巡檢記錄》或《值班記錄》,且須在保安員各崗的《值班記錄》上簽字確認。
4.3.2沒有隊長夜間值班時,每周物管部安保主管應至少一次到場檢查各崗位保安員工作情況,填寫《巡檢記錄》,并在次日物管部早會上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。
4.3.3各物管部經理,每半月抽查保安員夜間上崗工作情況,填寫《巡檢記錄》;物管部經理夜間查崗記錄應單獨保存,夜間查崗時間原則上為凌晨2點后進行,次日上午可以補休。
4.4每次夜間檢查應填寫《抽檢記錄》,發現違規睡崗現象的,應請對方在《抽檢記錄》上簽字認可;并在次日將《抽檢記錄》交物管部擬訂處理意見及收存。
4.5處罰
4.5.1每發現有一次保安員夜間睡崗現象的,按輕微過失(扣除當月兩天工資)處罰,并開具《違規處罰通知單》,待物管部造工資冊時扣罰。
4.5.2當月連續三次(含三次)以上均因睡崗而被開具《違規處罰通知單》的,一律按開除處理。
4.5.3在物管部抽檢中所發現的保安員夜間睡崗現象超過當值崗位的1/3的,除對違規人員進行出發之外,還將以“一般問責”形式為保安隊長開具《問責單》。
4.6其他
4.6.1原則上,夜間保安員值班可以著迷彩服;有特殊規定的物管部可依據現場情況進行安排。
4.6.2考慮到夜間工作的特殊性,原則上允許值班保安員在晚間11點后(至次日凌晨5:30分)聽收音/錄機(音量須放小以免噪聲擾鄰),但必須保持警惕。